华夏人寿福富有余保险计划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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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型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5种重疾保障,额外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持续交费也可领取奖金。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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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投资保底  稳健收益

持续交费  奖励多多

保额自选  操作灵活

附加重疾  保障全面

缓期交费  保额不变

保单价值  透明公开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之日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三、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经审核同意,我公司将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主合同保险金额按照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相应减少,如果主合同保险金额减少至零,则主合同同时终止,我公司将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主合同账户价值退还给您。

(注:主险保费6000元以上可以附加)

四、持续奖金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年度起且在您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我公司将按照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持续奖金,并计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1、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之前或其后的六十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之前或其后的六十日内交纳,但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持续奖金占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

保单年度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至十年

第十一及以后各年

比例

0.5%

1.5%

2%

2.25%

3%

对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期交保险费部分,仅对其中归属于第三及之后保单年度的部分发放持续奖金。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我公司给付的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五、费用说明

1、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

(1)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扣除

您交付期交保险费后,我公司按下表所示比例扣除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期交保险费

归属的保单年度

0-6000元部分

超出6000元部分

第一保单年度

50%

5%

第二保单年度

25%

5%

第三保单年度

15%

5%

第四、五保单年度

10%

5%

第六至第十保单年度

5%

5%

第十一及以后保单年度

0%

0%

 

(2)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扣除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为5%。

2、风险保险费

我公司对本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风险程度决定。标准体每千元风险保额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请详见保险条款中的《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1/365。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之日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之日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合同生效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经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同时合同保险金额按照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相应减少,如果合同保险金额减少至零,则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主合同账户价值退还给您。
持续奖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年度起且在您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我们将按照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持续奖金,并计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保险案例

投保示例

张先生08年投保《华夏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万能型)》和《华夏附加福富有余重大疾病保险》,30岁,期交保险费为8000元,寿险保额30万元,重疾保额20万,09年追加保费10000元。假设保险期间结算利率分别处于低结算利率水平、中等结算利率水平、高结算利率水平,且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部分领取和保额变更,则主要保险合同年度的账户价值演示见下表。如果张先生不幸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寿险保额(30万)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果张先生不幸被确诊初次患《华夏附加福富有余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之日的重疾保额(20 万)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寿险保额等额减少(减少至10万),若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减少后的寿险保额(10万)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寿险风险保险费

重疾风险保险费

保单年度末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结算利率低

结算利率中

结算利率高

1

333

306

   4,368

    4,453

    4,559

2

348

316

  20,094

   20,575

   21,181

3

366

322

  27,107

   28,138

   29,460

4

393

346

  34,632

   36,386

   38,671

5

423

370

  42,332

   44,991

   48,512

10

645

518

  84,452

   94,875

  109,833

15

1029

752

 131,856

  156,784

  195,581

25

2652

1932

 228,158

  310,463

  462,671

30

4254

2702

 270,723

  400,354

  663,551

35

6810

3598

 303,076

  495,654

  927,364

注:1、每一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等于该保单年度末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2、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的退保金等于退保时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3、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本介绍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四、经我们同意增加保险金额的,若被保险人自增加的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 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展开全部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多少钱

张先生30岁投保《华夏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万能型)》和《华夏附加福富有余重大疾病保险》,期交保险费为8000元,寿险保额30万元,重疾保额20万。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华夏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华夏附加福富有余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哪些

主险--华夏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万能型)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全残

保险金额+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

持续奖金 保单生效第3年

当期缴纳保费×0.5%

(在约定缴费期前后60天交费,分配至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第4年

当期缴纳保费×1.5%

(在约定缴费期前后60天交费,分配至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第5年

当期缴纳保费×2%

(在约定缴费期前后60天交费,分配至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第6至第10年

当期缴纳保费×2.25%

(在约定缴费期前后60天交费,每年分配至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第11年及以后

当期缴纳保费×3%

(在约定缴费期前后60天交费,每年分配至保单账户价值)

 

附加险--华夏附加福富有余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至主险保单账户)

保险金额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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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
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0种重疾,重疾最多可赔付三次,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期满利益给付:有
3.重大疾病利益给付:有
4.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有
5.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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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限:5/6/10/15年和7/9/15/20年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疾病身故保险金:10万元
2.满期保险金:10万元
3.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30万元
4.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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