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华夏黄金甲健康保障计划简介
您家庭必需的保障
现代社会,人们享受到生活品质提升和生活条件改善的同时,快节奏和高强度的工作让各种疾病正在越来越多的威胁着每个家庭的幸福;生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治病庞大的开销;当各种疾病来袭的时候,您是否已经给自己和家庭准备了足够的保障,从此不必再为因疾病导致的高昂医疗费用而担心;当健康遭受疾病侵害的时候,您是否希望只通过一个电话,就可以让您和孩子以及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呢?
拥有黄金甲=35种重疾保障+癌症双倍赔付+9%固定收益+复利分红
使您在黄金年龄段拥有最坚固完善的健康保障和最稳健的财富累积!
先生(女士),_______周岁:您即可享受以下多项服务
1. 只需缴费8年,可享受长达16年全面保障;缴费期短,保障期长
2. 16年内享受 万大病保障,涵盖35种高发重大疾病,全面打造您的健康黄金甲
3. 16年内癌症双倍赔付,免除高额医疗费用的压力
4. 16年寿险保障,如发生不幸及全残,让家人无后顾之忧
5. 16年内健康平安,本金全额返还
6. 享受9%的固定收益
7. 每年都享有复利分红
8. 保障额度最高可申请50万(癌症100万)
9. 保险金+固定收益+红利可享受全额免税
10. 投保手续简单,加入方式灵活,无需体检
一经加入,全程跟踪服务,专业的电话理财专员365天为您守候
投保条件宽松——18至50周岁的所有公民
投保程序简单——只需一个电话即可完成投保过程
尊贵的 享 受——专业的电话理财专员为您贴心设计,全程电话快捷服务
详情以《华夏黄金甲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及《华夏附加黄金甲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 止: (一)人身故时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时合同及附加黄金甲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不计利息)。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 止: (一)全残时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全残时合同及附加黄金甲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不计利息)。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将按您已交合同保险费的116%给付满期 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第1 种重大疾 病(恶性肿瘤),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一)合同在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2 倍; (二)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 倍。 三、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A 组重大疾病的 一种或多种,且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未满18 周岁的,将 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 同终止: (一)合同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二)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四、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B 组重大疾病的 一种或多种,且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已满18 周岁的,将 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 同终止: (一)合同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二)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 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主险--黄金甲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或(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 |
全残 |
保险金额或(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本保单已交保费×116% |
附加险--附加黄金甲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未满18周岁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2)或(已交保费×2)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非意外导致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