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障您的孩子健康成长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当今社会,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所有父母共同的愿望;孩子的成长更是倾注了父母无数的心血,融入了社会无数的关注;然而,各种疾病正在越来越多的威胁着每个家庭的幸福;生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治病庞大的开销;当各种疾病来袭的时候,您是否已经给孩子准备了足够的保障,从此不必再为因疾病导致的高昂医疗费用而担心;当健康遭受疾病侵害的时候,您是否希望只通过一个电话,就可以让您和孩子以及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呢?
拥有黄金甲=34种重疾保障+癌症双倍赔付+9%固定收益+复利分红
使您在黄金年龄段拥有最坚固完善的健康保障和最稳健的财富累积!
男孩(女孩),______周岁:您即可享受以下多项服务
1. 只需缴费8年,可享受长达16年全面保障;缴费期短,保障期长
2. 16年内享受 万大病保障,涵盖34种针对未成年人的高发重大疾病,全面打造孩子的健康黄金甲
3. 16年内癌症双倍赔付,免除高额医疗费用的压力
4. 16年寿险保障(含全残)
5. 16年内健康平安,本金全额返还
6. 享受9%的固定收益
7. 每年都享有复利分红
8. 保障额度最高可申请10万(癌症20万)
9. 保险金+固定收益+红利可享受全额免税
10. 投保手续简单,加入方式灵活,无需体检
一经加入,全程跟踪服务,专业的电话理财专员365天为您守候
投保条件宽松——0至17周岁的所有公民
投保程序简单——只需一个电话即可完成投保过程
尊贵的 享 受——专业的电话理财专员为您贴心设计,全程电话快捷服务
详情以《华夏黄金甲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及《华夏附加黄金甲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 止: (一)人身故时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时合同及附加黄金甲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不计利息)。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 止: (一)全残时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全残时合同及附加黄金甲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不计利息)。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第1 种重大疾 病(恶性肿瘤),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一)合同在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2 倍; (二)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 倍。 三、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A 组重大疾病的 一种或多种,且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未满18 周岁的,将 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 同终止: (一)合同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二)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四、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B 组重大疾病的 一种或多种,且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已满18 周岁的,将 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 同终止: (一)合同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二)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将按您已交合同保险费的116%给付满期 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 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主险--黄金甲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或(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 |
全残 |
保险金额或(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本保单已交保费×116% |
附加险--附加黄金甲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未满18周岁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2)或(已交保费×2)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非意外导致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