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岁月流金,锁定财富
【重要声明】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您享有的具体合同权益以《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鎏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2010版)条款》及其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风险提示】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本产品说明书中保险利益测算书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为本公司对未来各年度可分配盈余的假定示例,仅供参考,不作为对本公司未来业绩的保证或估计。
【产品特色】
返还频率高 完成累积快
养老有基金 祝寿有贺礼
生存领取金 复利来累积
身故有返还 资产更安全
保单能分红 岁岁添惊喜
交费期间短 收益到百龄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 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三项相比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身故时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3 倍; (二)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 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累计应领取生存保险金的差 额。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满期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一、自合同生效日起满90 日且合同已经过犹豫期,若仍生存, 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3%给付首次生存保险金。 二、自第2 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54 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止,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 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3%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三、自年满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64 周岁(含)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 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四、自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87 周岁(含)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 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36%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
保险案例
30周岁,女性,投保《鎏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2010版)》,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8周岁,年交保险费32,472元,交费期间20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刘女王30周岁投保《鎏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2010版)》,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至88周岁,年交保险费32472元,交费期间2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险金额×3)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应领取生存金)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保险金额×3%
(领取一次)
保险金额×3%
(每年领取一次)
保险金额×18%
(每年领取一次)
保险金额×36%
(每年领取一次)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生存金
保单生效第90天
保单生效第2年至54周岁
55至64周岁
65至87周岁
满期金
保险金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