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内(含第365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10%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二十年和三十年两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您可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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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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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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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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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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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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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10% (保单生效365天内非意外导致身故,按已交全部保费的110%领取)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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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365天内非意外导致身故,按已交全部保费的110%领取) |
不保哪些
多少钱
张先生35周岁,投保“华夏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该计划包含华夏常青树两全保险),年交保费6860元,交费期1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险期间3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