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2014)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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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
- 产品特色: 长期年金理财产品,犹豫期后即可领取首笔年金,60岁起年年领取保险金,身故以及全残皆可提供保障。
- 加入对比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年交 趸交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有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 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年金 | 有 | 一、若自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15%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5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 在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 金额的 15%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任一保单周 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15%给付一次 年金。 |
全残保险金 | 有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 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且住院满28天—55周岁(含)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5/10年交
保险期间:至终身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 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 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投保案例
30周岁的福先生投保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2014尊享版),年交保费30000元,交费期10年;同时附加华夏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A款)。
险种名称
保险期间
基本保额
交费年期
年交保费
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2014尊享版)
展开全部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2014)
至80周岁年
10年
35360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保险金
353600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
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年金
19500
一、若自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15%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5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
在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
金额的 15%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任一保单周
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15%给付一次
年金。
全残保险金
353600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
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353600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