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 自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若被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 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 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 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 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 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180天非意外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
全残豁免保费 |
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180天非意外全残,返还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