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所 附主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所附主合同的 保险金额按照我们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所附主合同的各 项权利和义务按照等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 起满 365 日后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 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 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疾 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同一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 起满 365 日后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 病,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 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 33、34 种重 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 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首次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第二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