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 A 组重大疾病的 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 止:
(一)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三、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 B 组重大疾病的 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 止:
(一)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铂金樽享两全保险合同 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恶性肿瘤特别关
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第 1 种重大疾病(恶性肿 瘤),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 特别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第1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二、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 A 组重大疾病的 一种或多种,且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合同及主合同终 止: (一)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三、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 B 组重大疾病的 一种或多种,且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已满 18 周岁的,将 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 止: (一)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 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 33、34 种重 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 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 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 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