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 出的合理医药费用给付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金。
二、不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 规定给付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金,但每次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 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结束的,我们 继续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 日起 30 日(含第 30 日)。
四、我们计算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金的项目包括:挂号费、处方费,注射费、 药费(不含自费药),检查费,处置费,诊疗费,输血、输氧费,会诊费。 以上各项费用标准均与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标准一致。医生处方须 符合当地公费或社会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
五、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医药费用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 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在保 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剩余部分医药费用的保险责任;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 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一、若发生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在治疗期间实际支 出的合理医药费用给付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金。 二、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均按上述 规定给付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金,但每次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合同 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药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任何潜水、滑水、跳伞、滑翔翼、动力伞、蹦极跳、搭 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 武术、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 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 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 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 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 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感染艾滋病病毒、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