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内(含第365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别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终末期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内(含第365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向您无 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 人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8 日后仍生存的,将按合同载明 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急性 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 术和终末期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且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8 日 后仍生存的,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 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