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我们承担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特定意外伤害,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规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 | 若发生特定意外伤害,且满足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条 件,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规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意外 伤害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一)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合同载明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 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续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为您同意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续保并按续保时对应的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将以年为单位自动延展,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已年满70 周岁,本合同将自动不再接受续保。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外,经我们审核不同意续保的,我们将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书面通知您相关事项。
责任免除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猝死;
(八)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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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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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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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若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需扣除) |
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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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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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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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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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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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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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伤、殴斗、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