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期间的138%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五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