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遗体遣送费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三项责任。
二、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三、根据您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参加旅游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 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患急性病,且自患病之日起7 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导致身故,并需死亡处理或遗体遣送的,我公司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第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就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二、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发生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不能超过本合同载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已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 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 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患急性病,且自患病之日起7 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 合同载明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导致身故,并需死亡处理或遗体遣送的, 我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 不超过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 日 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就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但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合同载明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额为限。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按照下列约定确定:
一、入境旅游: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游行程时起算,至该次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
二、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被保险人参加旅游行程时起算,至该次旅游行程结束时止。
责任免除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猝死;
(八)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任何潜水、滑水、跳伞、滑翔翼、动力伞、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 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在投保时已经患有的疾病或症状;
(十二)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三)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患急性病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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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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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基本部分) |
约定保额 (若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需扣除) |
意外伤残 (基本部分)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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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疾病身故 (可选部分) |
约定保额 (自患病起7日内身故可领取) |
遗体遣送费 (可选部分) |
实际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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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 (可选部分) |
实际医疗费用-50元-已获其他渠道补偿 (不超过保单约定限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犯罪、自杀、吸食毒品、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先天性疾病、既往症、相关医疗伤害、医疗设施装配、疗养康复性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