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紧急救援热线电话、安排就医、住院医疗保险金、医疗转运、运送回国、安排子女回国、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就地安葬和行政援助八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紧急门诊保险责任和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二、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三、根据您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24 小时紧急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援助时,可随时拨打紧急救援热线电话通知救援机构寻求援助。
(二)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救援机构将视被保险人状况及具体情况安排被保险人至离事发地最近的配有适当人员及设备的医院就医或安排离事发地最近的医生至事发地为被保险人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三)住院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需要住院治疗并由救援机构安排住院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如下:
(1)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2)未满16 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家长陪同住院的费用。被保险人未满16 周岁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与其同行的家长陪同住院。
2、若所在医院无陪住设施,将安排该家长入住所在医院附近的酒店,酒店住宿费用每晚不超过人民币1,000 元,累计入住以5 日为限。
3、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 小时。
(四)医疗转运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已经住院治疗的,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入住的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在征得授权医生的同意后按照下列约定提供医疗转运服务:
1、将被保险人转移到其他最临近而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医院或者临近国家的医院。2、若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医院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
3、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转运方式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
(五)运送回国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对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措施结束后,或者当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并可以正常乘客身份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返回境内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提供运送回国服务:
1、安排被保险人以正常乘客身份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返回境内。若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在运送被保险人返回境内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2、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和病情允许,安排被保险人以正常乘客身份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返回北京、上海或者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合理地点。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有关地点或指定的地点不明确,被保险人将被运送至上述三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同时该次转运回国保险责任终止。
3、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运送至上述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有关医院或指定的医院不明确,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同时该次运送回国保险责任终止。
4、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和病情允许其以正常乘客身份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返回境内,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在运送回国时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用。
5、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旅行,我们将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上述运送回国责任。
(六)安排子女回国
1、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被保险人随行的未成年子女因此无人照料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未成年子女以正常乘客身份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返回境内,并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2、若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自所在国返回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若该未成年子女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在转运回国时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未成年子女的回程机票费用。
(七)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就地安葬
1、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此在境外身故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近亲属的愿望和下列约定提供服务:
(1)遗体运送回国
在法律许可的情形下,被保险人的遗体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的正常航班从事发地运送至境内离被保险人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遗体运送回国所产生的费用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包括灵柩费,但灵柩费以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为限。
(2)骨灰运送回国
被保险人的遗体在事发地火葬的,被保险人的骨灰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的正常航班从事发地运送至境内离被保险人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骨灰运送回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火葬费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葬费以事发地进行普通丧葬的标准为准。
(3)就地安葬
被保险人的遗体在事发地就地安葬的,就地安葬所产生的费用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但所有费用以不超过人民币30,000 元为限。
2、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上述遗体运送回国、骨灰运送回国和就地安葬责任的累计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八)行政援助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若被保险人要求,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提供行政援助服务:
1、紧急电话翻译救援机构可提供免费的紧急电话翻译服务。如被保险人要求寻找陪同翻译,救援机构可为被保险人提供译员介绍和译员的联系方式。翻译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由被保险人决定并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翻译服务费用。救援机构在翻译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过程中将尽其谨慎和勤勉的职责。免费的紧急电话翻译服务仅限于对英文的紧急电话翻译。
2、紧急口讯传递在情况紧急时,救援机构可替被保险人传递口讯给其家人或亲友。
3、出国完整旅游信息救援机构可提供的出国完整旅游信息包括为被保险人提供关于外国签证、预防接种、天气预报、机场税和汇率等信息。
4、代寻并转送行李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乘坐普通商业航班过程中丢失行李或行李被运送至其他航线,救援机构将负责与有关单位(航空公司、海关官员等)联络,尽最大努力为被保险人寻找所丢失或错运的行李。若最终得以找回所丢失或错运的行李,救援机构将负责安排将该行李运送至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但该行李的转送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5、法律援助救援机构可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包括向被保险人提供当地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办公电话。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由被保险人决定并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救援机构不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救援机构在法律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过程中将尽其谨慎和勤勉的职责。
6、使领馆信息支持救援机构可提供的使领馆信息支持服务包括向被保险人提供与其距离最近并适宜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地址、办公电话和办公时间等信息。
可选部分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授权医生根据被保险人的伤势和病情允许被保险人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承担如下紧急门诊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紧急门诊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是,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事故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不超过人民币8,000 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 元(含人民币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若被保险人经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则该次紧急门诊费用将全部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其住院费用按基本责任项下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约定处理。
4、在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治疗过程中,<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基本保障 | 基本部分包括紧急救援热线电 话、安排就医、住院医疗保险金、医疗转运、运送回国、安排子女回国、遗 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就地安葬和行政援助八项责任。 |
紧急门诊保险责任 | 若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授权医生根据被保险人的 伤势和病情允许被保险人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我们将通 过救援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 若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此直接造成牙病,我 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保险期间超过90 日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每次境外旅行连续不超过90日的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开始的旅行:
(一) 以接受治疗为目的;
(二) 被保险人已被诊断出为疾病末期;
(三) 在旅行开始之前 12 个月内,被保险人处于接受治疗或药物控制且未经其医生许可旅行的。
二、任何没有事先通知并获得我们指定救援机构核准的费用,但紧急情况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或延误接受我们指定救援机构的建议和其医疗组认可的运送服务而导致的费用支出;
四、被保险人返回其惯常居住地之后发生的费用;
五、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七、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八、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九、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一、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袭击(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十三、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任何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十五、 被保险人的既有疾病(但既有疾病的急性发作除外);
十六、 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精神疾病期间的;
十七、 被保险人参与竞技活动、体育比赛、预备或培训的测试,参加体育运动联合会或类似机构组织的竞赛或比赛活动;
十八、 由于被保险人的工作本身所固有的风险导致的意外伤害,包括相应法律认定的工伤;
十九、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或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二十、 被保险人康复治疗、洗牙、洁齿、面部整容、矫形、器官移植、验眼配镜,装配假牙、假眼、假肢或助听器等残疾用具的费用;
二十一、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二十二、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导致的;
二十三、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救援机构将解除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境外救援责任,并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二十四、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已由或将由其他机构、国家救援计划完全或部分承担的费用,或者被保险人同时持有的任何其他保险合同可以完全或部分承担的费用。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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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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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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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援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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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紧急救援电话服务 |
安排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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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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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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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费用 (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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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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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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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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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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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子女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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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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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就地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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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费用 (累计限额为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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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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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电话翻译、紧急口讯传递、出国完整旅游信息、代寻并转送行李、法律救援、使领馆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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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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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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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医疗费用-800元 (限额为8000元) |
紧急牙科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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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医疗费用-800元 (限额为5000元)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以接受治疗为目的、已患疾病末期、药物控制、拒绝延误接受运送服务导致的费用、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故意犯罪、自杀、殴斗、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病病毒、参加高风险运动、既往症、性病、精神疾病、参与竞赛、工伤、怀孕流产、康复治疗、装配残疾用具、药物过敏、私自使用药物、精神失常、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救援程序、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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