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按约定的领取方式领取年金。本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被保险人在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因非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以外的其他原因需要提前领取的,其年金领取起始日为办妥手续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生日。投保人可从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作为被保险人领取年金的方式:
(一) 一次性领取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年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 按年或按月领取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将根据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和当时我们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
1、定额平准型年金我们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以固定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定额递增型年金
我们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金每年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递增,直至其身故,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十年保证定额平准型终身年金
我们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10 年。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其未领取的剩余保证年金由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按年或按月领取,领取完毕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领满10年保证给付年金后仍生存,我们继续按年或按月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十年保证定额递增型终身年金
我们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金每年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递增,并保证给付10 年。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其未领取的剩余保证年金由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按年或按月领取,领取完毕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领满10 年保证给付年金后仍生存,我们继续按年或按月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我们按其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由投保人决定给付方式,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全残,我们按其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由投保人决定给付方式,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退休而提前与投保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持投保人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离职保险金。我们按申请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给付离职保险金,将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转入企业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年金 | 若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按约定的领取方式领取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我们按其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账户 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由投保 人决定给付方式,同时注销个人账户,保险责任终 止。 |
离职保险金 | 若非因退休而提前与投保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持投保人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 离职保险金。我们按申请之日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给付离职 保险金,将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转入企业账户,同时注销 个人账户,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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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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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领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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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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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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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平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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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固定标准领取) |
定额递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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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每年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递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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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保证定额平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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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保证至少领取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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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保证定额递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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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每年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递增并保证至少领取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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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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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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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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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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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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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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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