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 日)至59 周岁(含59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65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65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一) 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 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65 日内(含第365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若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祝寿金。 |
年金 | 一、若自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年满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5%给付一次年金。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 有效: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65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65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一) 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 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65 日内(含第365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祝寿金
若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祝寿金。
年金
一、若自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年满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5%给付一次年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 有效: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 有效: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犹豫期后次日
|
保险金额×18%
|
60周岁前(含)
|
保险金额×18%
|
|
已满61周岁
|
保险金额×25%
|
|
祝寿金
|
保险金额×50%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365日内非意外身故,按扣除已领取年金后的已交保费领取) |
|
全残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365日内非意外全残,按扣除已领取年金后的已交保费领取) |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且未满60岁可豁免) |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且未满60岁可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