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您可选择投保一种或多种合法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责任。
二、根据您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保单载明的合法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指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 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治疗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本条第(三)款约定的途径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95%进行给付。
(2) 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治疗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本条第(三)款约定的途径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85%进行给付。
(二)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含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交通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被发生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 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若针对该次治疗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我 们对该次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途径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95%进行给付。 (2) 若针对该次治疗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我 们对该次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途径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85%进行给付。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猝死;
八、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一、 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二、 投保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三、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十四、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猝死、参加高危运动、精神疾病、未遵医嘱、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美容、视力矫正、疗养、非手术或药物治疗、社保规定的自费项目自费药物、非法搭乘交通工具、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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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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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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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从社保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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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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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从社保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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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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