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 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 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 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 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将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身故时未满18 周岁,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身故时已满18 周岁,且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身故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一、若全残时未满18 周岁,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全残时已满18 周岁,且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全残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按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一、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 周岁,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 周岁,且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27、42 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轻症疾病额外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x 20%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
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
疾病终末期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费率表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1年
观察期: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