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
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一次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
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以上各项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与给付请参考“3.3保险金申请”和“3.5保险金的给付”。当保险金给付时,本合同处于“9.2未还款项”中所列情形,以上各项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将在您所有欠款(含年金给付当日应交未交的保险费)偿还完毕后,再进行给付。若在同一保险单下您同时投保万能保险合同,在经年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年金和满期保险金将自动作为该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万能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您选择的万能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年金 | 一、若在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二、若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一次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猝死;
(五)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投保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九)投保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至80周岁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障碍、怀孕流产、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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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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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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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日 |
基本保额×10% (领取一次) |
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
基本保额×20%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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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起 |
基本保额×4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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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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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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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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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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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投保人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未满60周岁可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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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未满60周岁可豁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