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6-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