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东方红年金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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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第5年可领取关爱金,第6年可领取年金,还有身故保障,投保人因意外身故、全残可豁免保费。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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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一次关爱金。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关爱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已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关爱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年金

自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年金。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生存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当该差值为负数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已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以上各项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与给付请参考“3.3保险金申请”和“3.5保险金的给付”。当您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如您存在“9.2未还款项”中所列情形,我们将在您将所有欠款(含关爱金和年金给付当日应交未交的保险费)偿还完毕后,再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一次关爱金。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关爱金给付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已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关爱金给付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年金 自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年金。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生存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当该差值为负数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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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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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年金保障产品,提供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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