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中华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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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保险期限:
5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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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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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