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常春藤(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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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疾病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以及重疾关爱金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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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33、34、84种重大疾病除外);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所列第35种轻症疾病及本合同所列第58、85、97、99种重大疾病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全残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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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照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且年满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2倍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2倍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2倍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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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5/10年,至18/60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3.可选保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