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费率新政 保费惠民
重疾保障 回归真谛
缴费期限 灵活选择
终身保障 相伴一生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给付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若发生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全残给付 | 若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案例
金先生30岁,事业蒸蒸日上的同时也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为给家人一份爱的承诺,金先生决定为自己投保一份康乐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金先生选择:50万元保额、20年缴费期,每年缴纳保险费15400元。倘若金先生不幸身患重疾或身故、全残,最高可获得50万元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期间:趸缴、10年、15年、20年、缴至55、60周岁
缴费方式:趸缴、期缴(年缴、半年缴、季缴)
投保年龄:18至6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或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三款第33项所约定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属于本项责任免除);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保险责任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保险责任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33种重大疾病列表
1、恶性肿瘤 | 18、严重脑损伤 |
2、急性心肌梗塞 | 19、严重帕金森病 |
3、脑中风后遗症 | 20、严重Ⅲ度烧伤 |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23、语言能力丧失 |
7、多个肢体缺失 |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25、主动脉手术 |
9、良性脑肿瘤 | 26、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27、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28、严重脊髓灰质炎 |
12、深度昏迷 | 29、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狼疮性肾炎 |
13、双耳失聪 | 30、严重冠心病 |
14、双目失明 | 31、严重心肌病 |
15、瘫痪 | 32、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
16、心脏瓣膜手术 | 33、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酗酒、未遵医嘱、医疗事故、从事高危运动、艾滋、遗传病、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