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可选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 明,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 基本责任: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给付(ADDD)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承担下 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意外 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若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害 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2.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 发[2013]88 号,见附件,全文同)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 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 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 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 第一款第 1 项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 可选责任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给付(APTD)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 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 若本附加合同有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 金。
2.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 程度等级之一,则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 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公共交通意外 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 可选责任二:意外伤害医疗给付(AMRD)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本 公司将根据前述费用,按以下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根据以下被保险人每次就医治疗时的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
1、对于年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 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80%;
2、若被保险人未年满 18 周岁或者年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 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 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90%。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件,全文同)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见释义),本公司将根据前述费用,按以下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15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基 本责任第 1 项及第 2 项约定的保险责任;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16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 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基本责任第 3 项约定的保险责任;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18 项情形之一导致 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可选责任一约定的保险责任;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18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三款 可选责任二约定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10. 被保险人猝死;
11.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3.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4.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5.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6. 被保险人搭乘观光客机;
17.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18.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发
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2 项至第 16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 第 3 项约定的保险责任,但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可给付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 1 项或第 2 项,或本附 加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保险金,则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
发生上述第 2 项至第 18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二款 约定的保险责任,但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可给付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 1 项或第 2 项约定的保险金, 则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航空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
可选一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年满18周岁意外医疗 (可选二) |
未参保社会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
已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0% | |
未满18周岁意外医疗 (可选二)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搭乘观光客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中途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