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快速返还、岁岁领取
支柱阶段、加倍保障
满期祝寿、尊享晚年
现金红利、坐享收益
保险责任
1、身故、全残给付
18周岁前,可获得已缴保险费总额或现金价值(两者取大)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8周岁后至30周岁前,可获得[已缴保险费总额+1倍基本保额] 或 现金价值(两者取大)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0周岁后至60周岁前,可获得[已缴保险费总额+2倍基本保额] 或 现金价值(两者取大)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60周岁及以后,可获得[已缴保险费总额+1倍基本保额] 或 现金价值(两者取大)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注:若被保险人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准。
2、生存给付
60周岁前(含),从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个保单周年日可获得基本保额的6%作为生存保险金。
60周岁后,每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满期日)可获得基本保额的8%作为生存保险金。
3、满期给付
合同满期可获得已缴保险费总额的1.1倍作为满期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全残给付 | 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 则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 2、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且于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与基本保额之和; 2、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于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且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与 2倍基本保额之和; 2、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以下 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与基本保额之和; 2、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生存给付 | 在年满 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自合同第 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若 于合同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 6%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若于合同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 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 8%给付生存保险金,但若该保单周年日为合同满期日,则不给付生存保险金,而 按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
满期给付 | 若于合同满期日当日 24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我们将按 1.1倍的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给 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5天至55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
缴费期限:5年、10年、15年、20年
最低首期保费:年缴2,000元,半年缴1,000元,季缴500元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18周岁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含18周岁至30周岁 | (已交保费+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含30周岁至60周岁 | (已交保费+基本保额×2)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含60周岁后 | (已交保费+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 |
生存金 | 含60周岁前 |
基本保额×6%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60周岁后 |
基本保额×8% (每年领取一次)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1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