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 投资保障理财顺
资产增值和保险保障并重,全方位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 交通保障出行顺
为您提供各类意外保障,特别设置多倍基本保额的公共交通、高速列车及航空意外保障,伴您一路畅行无忧。
· 红利年年财运顺
公司根据每年的经营状况,确定产品的红利分配水平,并可累积生息,使您分享到公司的经营成果。
· 保单借款周转顺
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后,如您急需周转资金,即可申请保单借款,以解燃眉之急。
· 老少皆宜全家顺
投保范围广,最高投保年龄可达69岁,可满足您和家人全方位的投保需求。
· 携手建信一生顺
建信人寿坚持服务至上,竭诚为您和家人提供全面的理财及保障服务,助您一生顺利平安。
保险责任
1.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缴费期内:高速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5×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缴费期满后:高速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5×基本保额
2.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缴费期内: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5×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缴费期满后: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5×基本保额
3.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缴费期内: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缴费期满后: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额
4.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缴费期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缴费期满后: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额
5.身故给付
缴费期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缴费期满后,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
6.满期给付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额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上述 1―5项中的多种情况,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其他各项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日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高速列车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5¯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若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 5倍基本保 额给付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日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5¯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若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 5倍基本保额给 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日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3¯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若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 3倍基本保 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日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 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若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 2倍基本保额给付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给付 | 若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见释义)÷缴费年期) 若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 同效力终止。 |
满期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9周岁
保险期限:6年
缴费方式:年缴,每份1000元,5份起售
缴费期限:3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 1项至第 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1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14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二条第三、四、五款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被保险人自伤的行为;
9、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10、 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11、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12、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14、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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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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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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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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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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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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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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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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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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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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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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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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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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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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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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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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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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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列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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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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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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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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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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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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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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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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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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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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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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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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