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 多重守护 贴心护航
最高可达10倍基本保额的各类意外保障,伴您一路畅行无忧。
· 短期投入 本金安全
一次性缴付,5年到期返还基本保额。
· 红利累积 保值增值
一旦投保,将拥有按年复利累积生息的红利账户,让您分享专家投资团队的投资成果。
· 两全保障 收益稳享
资产增值与保险保障并重,全方位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 保单借款 盘活资金
如需资金周转,可申请最高达现金价值90%的保单借款。
保险责任
1、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高速列车意外身故=10×基本保额
2、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航空意外身故=10×基本保额
3、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3×基本保额
4、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额
5、身故给付
首个保单年度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已缴保险费; 首个保单年度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
6、满期给付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额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上述 1―5项中的多种情况,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其他各项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我们将按十倍的基本保额给付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我们将按十倍的基本保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 止。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我们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一百 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我们将按二倍的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给付 | 若于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已缴保险费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于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 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30天至75周岁
保险期限:5年
缴费方式:趸缴;每份1000元,10份起售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 1项至第 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1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条款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14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条款第二条第三、四、五款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被保险人自伤的行为;
9、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10、 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11、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12、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14、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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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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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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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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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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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一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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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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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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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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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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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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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列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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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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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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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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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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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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