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龙耀年年是特为银行贵宾客户度身定做的高端保险产品,具有以下产品特色:
生存给付 抵御通胀 年年领取
按年给付生存金,且晚年额度逐年递增。每10个保单周年日,还给付基本保额的10%作为额外生存金收益。独特的给付形式贴合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抵御通胀、高质养老。
资产规划 灵活指定 富传三代
身故、生存金可自由指定受益人,生存金还能灵活指定给付时间。有保障三代的功能,助您家业长青。
资金安全 多重保障 风险无忧
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可领取相当于所缴保费1.1倍的祝寿金。同时提供身故、全残、高速列车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障。
专属帐户 坐享红利 日日生金
红利分配使客户享有专家投资团队的投资服务,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生存金、祝寿金和红利可直接进入累积生息帐户,进行资金的再次增值。
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1.第4个保单周年日,给付基本保额的26%;
2.第5个保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每年给付基本保额的6%;
3.被保险人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金提高至基本保额的10%,此后每年生存金递增基本保额的0.5%,直至合同期满;
4.每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给付基本保额的10%作为额外的生存金。
缴费期满后: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5×基本保额
(二) 祝寿金给付
被保险人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一次性给付1.1倍已缴保险费作为祝寿金。
(三) 身故、全残给付
被保险人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已缴保险费的105%与出险当年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
被保险人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出险当年的现金价值。
(四) 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若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额外给付6倍基本保额。
(五)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若发生航空意外伤害身故,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额外给付6倍基本保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给付 | 自合同第 4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若于合同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 我们将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1、第 4个保单周年日的生存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基本保额的 26%; 2、第 5个保单周年日至年满 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基本保额的 6%; 3、年满 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生存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基本保额的 10%,此后每次生存 保险金金额递增合同基本保额的 0.5%,直至合同满期; 4、合同的每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我们额外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基本保额的 10%。 |
祝寿金给付 | 若于年满 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时仍然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已缴保 险费的 110%给付祝寿金。 |
身故、全残给付 | 若于年满 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合同的已缴保险费的 105%与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之较大 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 终止; 若于年满 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时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 时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于年满 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时之前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而 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还将按 6倍的基本保额给付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于年满 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时之前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 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日内身故,则我们在给付身 故保险金后,还将按 6倍的基本保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18周岁-55周岁
保险期限:至被保险人8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 1项至第 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11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二条第二、三款约定的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被保险人自伤的行为;
9、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10、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11、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酗酒、未遵医嘱、违反承运人规定、搭乘违章车、未达到目的地提前离开公共交通工具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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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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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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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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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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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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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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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列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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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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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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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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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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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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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6%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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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5年起,至5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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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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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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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第二年起每年领取金额比上年多领(0.5%基本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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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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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10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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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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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10% (75周岁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