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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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 身故给付为已缴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之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 身故给付为现金价值。
2.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还将按5倍的已缴保费给付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3.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还将按5倍的已缴保费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4.生存给付
a)第4个保单周年日,提供25%基本保额的生存保险金;
b)第5个保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每年提供6%基本保额的生存保险金;
c)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额的10%,此后每次生存保险金递增基本保额的0.5%,直至基本保额的20%,不再递增。
5.祝寿金给付
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的110%给付祝寿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给付 | 若于年满 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时之前身故,我们按合 同的已缴保险费与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年满 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时之后身故,我们按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于年满 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时之前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而 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日内身故,则我们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还将按 5倍的已缴保险费给付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于年满 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时之前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 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日内身故,则我们在给付身 故保险金后,还将按 5倍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给付 | 若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将于合同第 4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给付生存保险金,每年给付一次, 生存保险金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1、第 4个保单周年日的生存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基本保额的 25%; 2、第 5个保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基本保额的 6%; 3、年满 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生存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基本保额的 10%,此后每次生存 保险金金额递增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0.5%,直至生存保险金金额达到合同基本保额的 20%,此后生存保 险金金额不再递增。 |
祝寿金给付 | 若于年满 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时仍然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已缴保 险费的 110%给付祝寿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周岁-55周岁
保险期限: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 1项至第 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 1 项至第1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二条第二、三款约定的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恐怖主义行为;
9、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被保险人自伤的行为;
10、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1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12、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猝死、酗酒、未遵医嘱、医疗事故、怀孕分娩、从事高危运动、搭乘观光客机、违反承运人规定、未到达目的地提前离开交通工具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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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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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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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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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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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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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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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列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未满80周岁) |
已交保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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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未满80周岁) |
已交保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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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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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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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5%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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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5年起,至5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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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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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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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第二年起每年领取金额比上年多领(0.5%基本保额),最多增加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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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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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10% (75周岁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