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人须选择可选责任中的一项
且仅可选择一项,所选择的可选责任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且自建筑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
事建筑施工或其他相关工作过程中、或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生活区内、或在乘坐投保人单位交通车往返建筑
工程施工现场途中,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GCADB1)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
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对该被保险人已
给付意外伤害残疾或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则必须扣除该被保险人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或意外工伤
残疾保险金。
二、可选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给付(GCADB2)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
发[2013]88 号,见附件 1,全文同)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则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
伤害残疾保险金。当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
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各处伤残程
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
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本公司按
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本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本公司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本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2、意外工伤残疾给付(GCADB3)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中所列伤残,则本
公司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本合同附件 2 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
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
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当该被保险人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该被保
险人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累积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但若上述伤残项目所属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其中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工伤
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领附件 2 所列较严重
伤残等级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则本公司按对应较高比例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则我们按意外 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 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则我们以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意外工伤残疾给付 | 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等级》中所列伤残,则我们以该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合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9. 被保险人猝死;
10.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2.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14.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5. 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或相关的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规范、管理规定而导致的意外;
16. 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7. 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导致的伤害。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猝死、酗酒、妊娠分娩、医疗事故、从事高危运动、违章施工、工程停工时意外、精神或行为障碍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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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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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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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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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可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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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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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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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工伤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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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工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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