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将按2倍的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将按4倍的基本保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将按4倍的基本保额给付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多种情况,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上述其他各项保险金。
五、意外伤害身故、全残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所述各类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除给付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每月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给付意外伤害身故关爱金或意外伤害全残关爱金,共给付12次。开始给付本项保险金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但本项保险金将保证给付完毕。
六、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 2 倍的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 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 若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 4 倍的基本保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 若因发生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 4 倍的基本保额 给付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全残关爱金 |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除给付所约定的意外伤 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每月按合同基本保额的 2%给付意外伤害身故关爱金或意 外伤害全残关爱金,共给付 12 次。开始给付本项保险金的,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的 110%给 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因下列第1项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五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因下列第1项至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或参与殴斗;
9、 被保险人猝死;
10、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1、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2、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3、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搭乘观光客机;
15、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
16、 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五款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按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但若按本合同约定可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保险金,则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6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按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但若按本合同约定可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约定的保险金,则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保险金,则同时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款约定的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猝死、酗酒、未遵医嘱、怀孕流产、医疗事故、从事高危运动、搭乘观光客机、违反承运人规定、未到达目的地提前脱离交通工具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2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4
|
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4
|
意外伤害身故、全残关爱金
|
基本保额× 2% (每月领取一次,领取12个月)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