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富3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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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型两全产品,满期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具有高额身价保障,意外或航空意外身故可额外领取保险金
保险期限: 10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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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2. 本合同实际交纳保险费的105%。

 

二、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两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条第一项所述的身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50%,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0 万元。

 

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条第一项所述的身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0%,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上述其他各项保险金。

 

四、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满期日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合同满期时本公司仍未宣告当月适用的结算利率,则本公司以上月适用的最低保证利率结算满期日个人账户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给付 若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 2. 合同实际交纳保险费的 105%。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身故保险金; 2. 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50%,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0 万元。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 力终止。 1. 身故保险金; 2. 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00%,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满期给付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满期日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 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 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二项至第三项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或参与殴斗;

 

2、 被保险人猝死;

 

3、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5、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搭乘观光客机;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民航客机的规定;

 

3、 民航客机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民航客机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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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个人账户价值×105%)或(已交保费×105%)
意外身故 (个人账户价值×105%)或(已交保费×105%)+(个人账户价值×50%)
航空意外身故 (个人账户价值×105%)或(已交保费×105%)+个人账户价值
满期金 个人账户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民航客机的规定;搭乘观光客机;民航客机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民航客机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聚富3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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