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据投保人的选择,对下列意外伤害事故类别中投保人已
选择的类别,根据以下第二款至第四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类别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下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类别未经投保人选择且未载于保险单上,则
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类别:
1. 被保险人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2. 被保险人因发生轨道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3. 被保险人因发生轮船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4. 被保险人因发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上述任意一类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该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类别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已有该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类别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该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类别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任意一类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类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上述任意一类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JR/T0083-2013)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的该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类别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该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类别的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本公司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本公司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四、若被保险人同时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残疾,则本公司按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则我们按该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类别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若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我们以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类别的保险 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投保本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年龄在16 周岁至64 周岁之间、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并且在投保日之前的过去12 个月中因伤、病不在岗工作累计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投保本合同前存在的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9. 被保险人猝死;
10.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2.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14.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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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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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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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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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列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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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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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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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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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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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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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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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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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列车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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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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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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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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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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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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