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祝寿金
若生存至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 们将按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年金给付
若合同于59 周岁之前生效,自合同生效日起至59 周岁后的 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 然有效,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给付年金;自60 周岁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起至合同满期日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 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年金。
身故给付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支付保险费; (2)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 们将按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年金给付 | 若合同于59 周岁之前生效,自合同生效日起至59 周岁后的 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 然有效,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给付年金;自60 周岁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起至合同满期日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 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年金。 |
身故给付 |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支付保险费; (2)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 个自然日为犹豫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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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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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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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已满60周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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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祝寿金 |
已交保费 (80周岁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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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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