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需接受长期持续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的第180 天时的身体残疾状况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但若上述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其中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致成身故,则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 保险金,但若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给付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中所列 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按合同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 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合同 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8. 被保险人猝死;
9.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10.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1.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12.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猝死、未遵医嘱、流产或分娩、整容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