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代码HULA1)
本保险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对于本合同附件所列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和其他费用。
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 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30 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或急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个人账户保险金(责任代码HULA2)
若被保险人退休后仍生存,经被保险人申请,我们就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费用给付个人账户保险金,且不超过给付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1)被保险人退休后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退休后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 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 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 部分后,按照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 | 若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在与住院相 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 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 院后30 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或急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 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费 用保险金。 |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 若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 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 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 定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 给付的部分后,按照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
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 若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门诊治 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 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 后,按照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
个人账户保险金 | 若退休后仍生存,经申请,就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费用给付 个人账户保险金,且不超过给付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 少。 (1)退休后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费; (2)退休后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2)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的戒酒或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视力矫正手术、变性手术、整容整形或矫形手术;
(11)疗养、康复治疗、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2)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
(13)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14)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16)被保险人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17)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8)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
(19)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在港澳台或中国境外诊疗、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整容整形或矫形手术、疗养、康复治疗、使用假体装置、因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导致的医疗费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先天性畸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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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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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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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
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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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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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门诊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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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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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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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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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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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退休后购买商业保险或自负医疗费用,可申请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