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发生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因发生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我们将按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上述其他各项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按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 若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 若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发生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因发生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2.3条第一项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1)项至第(14)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2.3条第二项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1)项至第(17)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2.3条第三项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1)项至第(14)项以及下列第(17)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2.3条第四项约定的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或参与殴斗;
(9)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2)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4)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5)被保险人搭乘观光客机;
(1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17)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