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若被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或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且不再承担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1条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2条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除按本条款上述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给付的本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和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之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且不再承担本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第9.1条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第9.2条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除按本条款上述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且不再承担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或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或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我们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