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后(含24时)且于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60%;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以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支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后(含24时)且于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60%;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以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2.4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8)项至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2.4条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或参与殴斗;
(9)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2)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被保险人搭乘观光客机;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民航客机的规定;
(15)民航客机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民航客机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16)被保险人处于民航客机中专门用于放置货物的部分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