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初始身故保险金、增额保险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您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合同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您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您自杀,但您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您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9)您猝死;
(10)您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您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2)您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您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4)您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初始年金 | 自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则保险公司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如下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1次初始年金。 第N个保单周年日的初始年金=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20%×(1+5%×(N-1)) |
初始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初始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初始年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初始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 | 投保合同时被保险人未年满18周岁且您未年满55周岁的,若您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导致身故的,则保险公司自您被认定身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豁免剩余各期的合同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 若合同已豁免保险费,则保险公司不接受变更交费期间申请。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