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取值如下:
0-17周岁,比例为100%;18-40周岁,比例为160%;41-60周岁,比例为140%;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取值如下: 0-17周岁,比例为100%;18-40周岁,比例为160%;41-60周岁,比例为140%;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0%。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