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根据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以及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我们将按下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按下述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
(1)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30年,则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的已支付保险费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
(2)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我们仅承担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三项给付责任中的一项。若我们已承担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或特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则不再承担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根据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以及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保险公司将按下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则保险公司按下述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1)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30年,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的已支付保险费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2)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承担合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三项给付责任中的一项。若保险公司已承担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或特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则不再承担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建信康乐宝少儿两全保险》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康乐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