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则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且身故或全残之日在交费期间届满之前,则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比例系数;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且身故或全残之日在交费期间届满之后(含),则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比例系数;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所述的身故、全残情形,则我们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满期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并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我们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除了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下述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所述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情形,则我们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按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103.3%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则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支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且身故或全残之日在交费期间届满之前,则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比例系数;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且身故或全残之日在交费期间届满之后(含),则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比例系数;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条所述的身故、全残情形,则保险公司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满期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并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除了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下述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 次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条所述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情形,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保险金额的103.3%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103.3%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项至第(17)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项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或参与殴斗;
(9)被保险人猝死(见释义);
(10)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4)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5)被保险人搭乘观光客机;
(1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17)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除外。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