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若被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第10条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或第11条约定的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本合同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龙安馨康两全保险》实际支付保险费之和,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龙安馨康两全保险》效力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三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第9.1条约定的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指在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的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则自首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同时附加合同《建信附加龙安馨康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在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
(2)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且被保险人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距首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已满365日;
(3)第二次重大疾病,属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重大疾病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别。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二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在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
(2)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且被保险人的第三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距第二次重大疾病的确
诊日已满365日;
(3)第三次重大疾病,属于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重大疾病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别。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三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轻症,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金。
每种轻症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轻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符合本合同上述约定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的,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而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符合本合同上述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和轻症的,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而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被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的,则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
若我们已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若在我们承担轻症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之后,我们收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申请,且首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在轻症的确诊日之前,则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承担的、轻症确诊日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的轻症保险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除了按本条款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自本合同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在前述期间内本合同
期交保险费,但不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接受变更本合同交费方式、交费期间的申请。
若我们已承担附加合同《建信附加龙安馨康两全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给付责任,则不再承担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龙安馨康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若被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第10条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或第11条约定的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合同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龙安馨康两全保险》实际支付保险费之和,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龙安馨康两全保险》效力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三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第10条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项保险责任终止。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轻症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第11条约定的轻症,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金。 每种轻症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轻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符合合同上述约定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的,则保险公司仅承担 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而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符合合同上述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和轻症的,则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而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被确诊符合合同第11条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已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若在保险公司承担轻症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之后,保险公司收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申请,且首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在轻症的确诊日之前,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承担的、轻症确诊日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的轻症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且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除了按条款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自合同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在前述期间内合同期交保险费(见释义),但不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保险公司不接受变更 合同交费方式、交费期间的申请。 若保险公司已承担附加合同《建信附加龙安馨康两全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给付责任,则不再承担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龙安馨康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或轻症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轻症保险金、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或轻症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龙安馨康两全保险》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龙安馨康两全保险》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或轻症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龙安馨康两全保险》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龙安馨康两全保险》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