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交银康健无忧保险产品计划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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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15种重疾、50种轻症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保障。
保险期限:
30年、至75/105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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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给付主合同及附加在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以后(含当日)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项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主合同及附加在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以后(含当日)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主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且此前未发生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主合同及附加在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健无忧两全保险》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保险公司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均以一次为限。对于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附加在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等于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20%。 对于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及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等于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等于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60%。 |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