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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8.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社保升级,健康无忧。”
重大疾病:543090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3000000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3000000
特定疾病(20种):150000
由保险代理人 韩子卓 设计
江苏连云港 中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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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 543090 重大疾病(120种)保险金,最高543090元。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根据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情况而终止或继续有效,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3.本合同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若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二),本合同终止;若在投保时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二)且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若在投保时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二)且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心脏或脑部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特定重度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3000000 一般医疗年限额3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保险金、门诊手术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3000000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300万元限额,包含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保险金、恶性肿瘤门诊手术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特定疾病(20种) 150000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70周岁前,特定重大疾病(15种) 15000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以第(一)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为准,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5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年限额5万元,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给付200元。
轻度疾病(40种) 360000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同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和特定疾病,本公司按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约定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该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心脏或脑部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5000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以第(一)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为准,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心脏或脑部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 款) 1年 趸交 328
主险 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B款) 与保险公司约定 29年 831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 款) 1年 趸交 328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3000000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5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3000000
主险 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B款) 与保险公司约定 29年 8310 70周岁前,特定重大疾病(15种) 150000
轻度疾病(40种) 360000
特定疾病(20种) 150000
特定心脏或脑部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50000
重大疾病 543090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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