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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1.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病种全,保障高,带豁免,全面解决少儿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2000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5000
由保险代理人 谭娟 设计
湖南益阳 中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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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根据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情况而终止或继续有效,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2000 因意外事故需要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住院期间前90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的部分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每一年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00000 若发生意外,并在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住院医疗保险金 5000 (1)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可享受高额住院费用补偿,减轻家庭负担。(2)已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可对公费、社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让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3000000 一般医疗年限额1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保险金、门诊手术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3000000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100万元限额,包含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保险金、恶性肿瘤门诊手术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100000 若发生意外,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根据合同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轻度疾病保险金 6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住院医疗保险金 8000 因意外事故需要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住院期间前90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的部分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每一年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50000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年限额5万元,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给付200元。
特定疾病保险金 15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少儿疾病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确诊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第二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后,第三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以及相邻两次给付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需自前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已届满三年。

合同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 款) 1年 1年 989
主险 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 终身 19年 5492
附加险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年 1年 220
附加险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 1年 1年 150
附加险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年 1年 4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 款) 1年 1年 989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3000000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50000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3000000
主险 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 终身 19年 5492 轻度疾病保险金 60000
少儿疾病保险金 30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 15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300000
附加险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年 1年 220 住院医疗保险金 5000
附加险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 1年 1年 150 残疾保险金 100000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00000
附加险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年 1年 40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2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 8000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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