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00种重疾,等待期180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为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确诊所列重疾,给付150%基本保额、累计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取大;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确诊所列重疾,给付100%基本保额、累计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取大;首次重疾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确诊第二次重疾,按基本保额的120%给付重疾保险金。 |
养老年金 | 108150 | 养老年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 (1)若按年领取养老年金: 自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若按月领取养老年金: 自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合同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女性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男性60周岁、65周岁或70周岁,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您未选择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且该特定疾病满足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所列明的给付条件,对于被保险人必须在医院接受的以该特定疾病为主要诊断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住院日额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的实际住院天数,保险公司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的住院天数,保险公司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保险各保险期间内累计的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给付限额为限 |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300000 | 保额30万元。 |
身故保险金 | 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于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20个保单年度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20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20个保单年度届满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600000 | 保额60万元。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且该特定疾病满足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所列明的给付条件,对于被保险人必须在医院接受的以该特定疾病为主要诊断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合理医疗费用的说明、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且符合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对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治疗同一种特定疾病而发生的特定疾病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按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25种中症,等待期180天,不分组无间隔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中症疾病给付60%基本保额,累计给付两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0 | 50种轻症,等待期180天,不分组无间隔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中症疾病给付30%基本保额,累计给付三次为限。 |
非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非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合理医疗费用的说明、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非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后续保费 |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0周岁,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合同续期保险费,已豁免保险费视为已交,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火车(含地铁、轻轨)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保额20万元。 |
轮船(含客船)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保额20万元。 |
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 | 后期保费 | 等待期180天,确诊首次罹患重疾、中症、轻症疾病,将豁免合同确诊日后剩余的各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 可选 | 每一保单年度内,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并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相隔不少于365日;保险期间内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
汽车(含有轨电车)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保额20万元。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可选 | 保险公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累计已交保费;2、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100%基本保额;2、累计已交保费;3、现金价值。 |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保额20万元。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30000 | 保额3万元,给付比例100%,不限社保用药。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横琴臻享一生养老年金保险 | 终身 | 20年 | 50000 |
主险 | 众安个人综合意外险(升级) | 1年 | 1年 | 400 |
主险 | 昆仑健康保普惠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574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横琴臻享一生养老年金保险 | 终身 | 20年 | 50000 | 身故保险金 | 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后续保费 | |||||
养老年金 | 108150 | |||||
主险 | 众安个人综合意外险(升级) | 1年 | 1年 | 400 |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600000 |
火车(含地铁、轻轨)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
轮船(含客船)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
汽车(含有轨电车)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300000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30000 | |||||
主险 | 昆仑健康保普惠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5740 | 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 | 后期保费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 可选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可选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